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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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缴违法所得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283号 唐平: 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19)川14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追缴你违法所得人民币1707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你的亲友吴怡丽已代你缴纳人民币1707元。故本院(2019)川14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追缴你违法所得人民币1707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追缴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707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