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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
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胡兴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毕恒劳务费568760元;

二、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张毕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88元,共计14232元,由原审被告胡兴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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