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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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 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胡兴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毕恒劳务费568760元; 二、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张毕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88元,共计14232元,由原审被告胡兴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