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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濮阳市油田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326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担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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