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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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大公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91,512.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2,000,000元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余款5,191,512.12元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债权的部分,在7,191,512.12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672元由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532元,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7,1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21,000元,由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