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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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9年8月9日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12月3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出资款和垫付款合计125741元及利息损失(以1257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2815元(原告已预缴纳受理费1487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或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