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榆林市雄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89465元,鉴定费6000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198465元。 二、驳回原告榆林市雄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榆林市雄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