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锦江泡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锦江泡沫有限公司货款4631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631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逾期,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