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蔓地唱片有限公司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柏菲音乐制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十二案受理费每件50元,由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州纬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向其直接给付。 如果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旭增 人民陪审员 温志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东琳 李幸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