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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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坐落上饶市广丰区南门外***房屋的拆迁安置期房享有13.57%的份额;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共5344.85元;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4614元,由原告***、***、***负担3955元,被告***、***、***负担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