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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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红湖煤业有限公司 深圳永太和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鄯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永太和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的《红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合作协议》。 二、判决被告深圳永太和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1224913.09元。 案件受理费15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永太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