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02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3元,由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71元,由被告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52元。(此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