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智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截止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16688.22元,并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80875%支付复利。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753元,由被告***、***、智和公司共同负担,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