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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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100元,并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借期内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利息。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