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9327.42元; 二、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资金用损失(以259327.42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