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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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553.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6553.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28%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