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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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借款本金227611.2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1月10日差欠利息7890.11元、罚息405.89元,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所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每年2月16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峨眉山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计25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