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7269元、利息316065.72元,合计1403334.72元; 二、驳回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9元,由平顶山市高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65元,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负担16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