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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8,4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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