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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葛洲坝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宜昌市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以6434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