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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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412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41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承担81元,由被告***承担162元,由被告***承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