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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5607.86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7364.7元; 二、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90805.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18483.2; 三、原告***的法医鉴定费1610元,由被告***赔偿966元(含***已垫付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