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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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3836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赔付原告***经济损失8630元,赔付被告***已垫付原告***的医疗等费人民币20134.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承担36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承担240元,由被告***承担605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