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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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建泰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电力勘察设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吉安建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垫付的相关费用共计10643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合计2581元,由上诉人吉安建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34元,上诉人***负担17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