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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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22653.2元; 三、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32653.2元;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支付郭正勇垫付的医疗费29188.6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郭正勇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计1635.5元,由***负担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公司各负担317.75元。郭正勇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由郭正勇负担26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公司各负担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公司各负担163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