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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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金龙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1民初2445号 原告:临夏市金龙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德,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蔺录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夏市金龙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4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锅炉供货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安装供暖锅炉,锅炉全套及安装费用共计99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验收后交付被告。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850000元,剩余的148000元一直没有支付。同时在安装过程中,被告增加了车间蒸汽管的安装,价款为31235元也未支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合同价款17923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临夏州福源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临夏市金龙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拖欠的合同价款17923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计194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爱文 人民陪审员 赵春隆 人民陪审员 崔永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慧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