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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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恢203号 薛某某、白某某: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陕0602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7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件款7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50元。2021年5月6日申请人薛某某来我院作出情况说明,说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私下向其履行,且全部履行完毕,此案再无任何纠纷。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白某某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恢2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