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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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 射阳县人民医院 盐城正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射阳杨氏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计115101.29元(款项汇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21);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计6774.69元(款项汇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21);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射阳振阳医院支付15693.2元(收款人:射阳振阳医院,开户行: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行账号:3***0074554);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后收取1527元,原告***鉴定费1869元,合计3396元,由原告***负担396元,被告盐城正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负担1500元(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法院,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