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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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货款17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8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