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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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7498元,支付违约金45625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合计60312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82元,合计914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