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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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1107号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桂0109执923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被执行人马德华、黄金玲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共计464252.77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代偿款共计464252.77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0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德华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580号银泉·一品龙湾1号楼1004号房产。因被执行人马德华、黄金玲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21年3月25日在淘宝网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拍卖,以632000元的最高价竞卖成交。本院已依法将执行款63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4468元(其中代偿款464252.77元、利息40215.23元)、缴纳本案执行费7010元、支付网拍服务费2528元、代扣缴马德华应缴税费63731.15元,余款54262.85元退还给被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得款511478元,被执行人马德华、黄金玲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7010元被执行人马德华亦已缴纳。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