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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二进六出开闭所分担价款395408元; 四、上诉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22079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50元,合计56162元,由上诉人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52元,上诉人***负担29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