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作出的资环罚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被执行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缴纳罚款15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共计35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