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偿清时止); 二、被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 三、被告***、***应当对该贷款本息承担上述抵押物担保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