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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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为514749.92元,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5‰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98元,由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