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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
中国银行岳阳市长岭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3民初35号

原告: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洪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祖华,经理。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住***。

负责人:田仕兰。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视为被告不明确。

驳回原告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取诉讼费4497.9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工兵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俊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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