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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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 中国银行岳阳市长岭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3民初35号 原告: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洪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祖华,经理。 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住***。 负责人:田仕兰。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视为被告不明确。 驳回原告岳阳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取诉讼费4497.9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工兵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俊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