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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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宏业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188133.48元及支付利息5818.88元(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之后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沿江路136号第2幢A单元406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西梧州宏业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处分上述房产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0元,公告费560元,共4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