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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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和悦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和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和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778.82元、利息(以16077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和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2月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5510.9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货款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和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品质损失617.62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和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清尾物料损失145494.2元、利息(以1454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和悦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为24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为20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和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8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