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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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土地承包费6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98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双方合作期间(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经营费用2604.1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树木损失费117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1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1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