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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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551.2元; 二、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88455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99元,由被告江苏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599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