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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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6696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财产保全费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