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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00000元,其中9000000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6000000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均按年利率10.08%计算利息,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04%计算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二组土地证号为郧县国用(2011)第02023**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郧县房房权证杨溪铺镇字第**幢1层号、6幢1-2层号、7幢1层号房屋,1286台(套)设备(详见评估汇总表、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模具清查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上述重复抵押的设备,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对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被告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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