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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隆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131563.3元; 二、被告福建隆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291609元,并以1113156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宁夏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隆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