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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宜昌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三峡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50000元。

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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