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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莒南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共计23636.8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险赔偿10000元;

二、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3470.9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735.4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险赔偿11735.45元;

三、原告***的车损15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57.5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险赔偿757.5元;

四、原告***、***尚有医疗费(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共计12176.8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523.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险赔偿1826.5元;

五、原告***、***的法医鉴定费共计2200元,由被告***赔偿1554元、***赔偿333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被告***负担434元,***负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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