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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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集顺经贸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集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贷款本金6500000.00元,并给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650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葫芦岛集顺经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则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龙港区房屋,面积1218.84平方米,葫房权证龙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价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 三、驳回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1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集顺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