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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阳县嘉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55男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宾,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绪尧,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阳县嘉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人代表:苏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吴长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堃宇,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12时50分许,***驾驶辽K×××××(辽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斗左后侧车轮与由路南向路北驶入路口左转弯的***及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等共计60100元(含已支付10000元),该款直接汇入***在莒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62×××68中;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法医鉴定费、评估费、病案查询费、保全费共计1899元;

三、被告辽阳县嘉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本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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