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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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 肇庆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肇庆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25041.5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325041.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7年9月7日开始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肇庆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