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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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佳乐沥青有限公司 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通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连云港嘉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口通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沥青款2045248.8元、律师费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4524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281元,由原告承担2892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承担35361(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28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