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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8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740.81元; 三、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5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338元,由原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