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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车损43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的停运损失15530元,由被告连云港盛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被告连云港盛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